扎兰屯市公安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散布、删除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二)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散布、删除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散布、删除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 (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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