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公安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公安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2.【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 (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备注 |
网站标识码:1507830002 主办:内蒙古·扎兰屯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呼伦贝尔市乐扣思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
蒙ICP备06005947号 蒙公网安备 15078302000121号 监督热线:0470-3203911
Copyright © 2013 www.zhalantu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