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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决定给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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