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行政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2008年2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3、核审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7.监管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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