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用能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违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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