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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2)行政执法人员核查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是否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必要的航行资料,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3)制作询问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4)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3.审查责任:(1)局法规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预审,主要内容包括:案件中否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办案程序是否合法;(2)局领导审查;(3)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处罚的,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规部门审核。4.告知责任:(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2)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3)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市地方海事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正本)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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