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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负责人指定办案机构及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核审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送达责任: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需集体讨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7.监管责任:依法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以及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进行监管。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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