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项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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