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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发现涉嫌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涉嫌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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