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共同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对查明的违法事实形成调查报告,报请立案。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按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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