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政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交通运输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公众自觉维护运输秩序和交通环境。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的。2、巡查和接受投诉举报责任:不定期组织巡查和专项检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3、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4、调查责任:询问或者检查时制作笔录。5、审查和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措施,扣押车辆或相关设备(工具)、物品。8、复议或诉讼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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