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
设定依据 |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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