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级搜索 | 登录 | 注册 | 客户端
  • 首页
  • 走近扎兰
    自然地理
    历史文化
    行政区划
    人口概况
    民族特征
    经济发展
    社会事业
    民生保障
    名优特产
    扎兰旅游
    扎兰名片
  • 新闻动态
    政务要闻
    部门动态
    乡镇之窗
    视频新闻
    通知公告
  • 政务公开
    领导之窗
    市委领导 市人大领导 市政府领导 市政协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
    依法行政 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公开指南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政务查阅
    国务院信息 国务院政策文件 政办文件 工作报告 公开制度 公开年报 公开目录 政府公报 政策解读 新闻发布会 大事记
    重点领域
    {{--权责清单--}} 建议提案办理 统计数据信息 财政预决算 人事信息 农牧业供给侧改革 减税降费 稳岗就业 市场及产品质量监管 社会公益事业 公共资源配置 重大建设项目
  • 互动交流
    市长信箱
    部门信箱
    民意征集
    网上投诉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 办事服务
    个人办事
    生育收养 户籍办理 婚姻登记 住房保障 >>更多
    法人办事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资质认证 年检年审 >>更多
    便民服务
    公交机构运输机构查询 药品生产许可查询 高考成绩查询 养老保险查询 个人参保查询 >>更多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依法行政>> 权责清单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 "1.【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对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备注
Document
国家部委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新闻出版总署 体育总局 统计局 安全监管总局 水利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省市链接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内蒙古 浙江 江苏 广东 山东 湖南 湖北 安徽 云南 广西 贵州 西藏 四川 福建 江西 海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陕西 青海 山西 甘肃 河南 河北 新疆 宁夏 香港 澳门 台湾
盟市链接
呼和浩特市 呼伦贝尔市 包头市 兴安盟 通辽市 赤峰市 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阿拉善盟 二连浩特市
各旗市区
海拉尔区 满洲里市 牙克石市 阿荣旗 陈巴尔虎旗 额尔古纳市 鄂伦春自治旗 鄂温克自治旗 根河市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新巴尔虎左旗 新巴尔虎右旗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网站标识码:1507830002 主办:内蒙古·扎兰屯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呼伦贝尔市乐扣思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

蒙ICP备06005947号 蒙公网安备 15078302000121号 监督热线:0470-3203911

Copyright © 2013 www.zhalantu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