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林业和草原局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经贸、公安、环境保护、草原监理、交通、邮电、商业、供销、医药、海关等部门,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发的检查证件。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2)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3)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4)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3)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定期不定期的对被监督主体的监督事项开展检查的; 2.根据被监督主体的监督事项检查验收,应采取行政措施没有采取行政措施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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