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林业和草原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执行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林业和草原局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数额。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2)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3)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4)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3)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产品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网站标识码:1507830002 主办:内蒙古·扎兰屯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呼伦贝尔市乐扣思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
蒙ICP备06005947号 蒙公网安备 15078302000121号 监督热线:0470-3203911
Copyright © 2013 www.zhalantu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