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
责任事项 |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二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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