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修订本)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 |
责任事项 | "1、起始阶段责任:价格举报科对社会有影响的重点举报案件的举报人提出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的意见。 2、审查阶段责任: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3)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4)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决定阶段责任:省物价局负责人根据价格举报办的申请,对奖励申请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非价格管理的;(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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