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管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责任:(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4.公开责任: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等级医院评审及其他评审鉴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二)挪用、截留蒙医药中医药专项经费的; (三)利用职权侵犯蒙医药中医药机构和蒙医药中医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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