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公布) 第十六条 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清单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作出审核决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上报。 4.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备注 |
网站标识码:1507830002 主办:内蒙古·扎兰屯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呼伦贝尔市乐扣思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
蒙ICP备06005947号 蒙公网安备 15078302000121号 监督热线:0470-3203911
Copyright © 2013 www.zhalantu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