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设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因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监管不力,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规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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