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提交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审查责任:承办处室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文物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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