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文物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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