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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