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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二)对举办人才交流会无故不予批准,影响人才交流会正常举办的;(三)未履行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查职责,造成后果的;(四)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当事人、用人单位或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
备注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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