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处罚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 第三条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6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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